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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什么条件,可以宣布婚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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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啊……不知道该说什么,抱抱mm
我不是学法律的,以下是网上查到的

http://lawsky.org/detail.asp?id=1535


审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案件中的法律适用
更新时间:2002-7-21 17:23:55  来源:  作者:凌云志  阅读608
    2001 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2001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于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作为此次婚姻法修改中新增的内容,在实践中如何适用法律进行审判,笔者就学习、实践中的体 会归纳整理后特作小文,供方家指教。
一、如何认定无效婚姻
无效婚姻是指因欠缺婚姻成立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违法婚姻,即男女双方的结合由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实质条件,因而自始不具备婚姻的法律效力。婚姻法第十条对婚姻无效规定了四种情形:
(一)重婚的
指 一方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重婚包括两种行为方式:一 是法律上的重婚,即行为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二是事实上的重婚,即有配偶虽然未与他人登记结婚,但确与他人以夫妻关系同居关系。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指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指 婚姻当事人婚前患有性病、严重精神病患者未经治愈、先天性痴呆以及某些已被实践证明的、不应结婚的其他传染性疾病、遗传性疾病或其他疾病(1950年婚姻 法规定的“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的不在禁止之列),在结婚登记时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进行登记并取得结婚证,婚后所患病症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指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的:结婚时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二、如何认定可撤销婚姻
可撤销婚姻是指婚姻当事人一方违背另一方的真实意愿,胁迫另一方与之结婚,受胁迫的一方可在法定期限内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所谓“胁迫”,指婚姻当事人一方采取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以给对方或对方的亲友的自由、身体、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作出虚假的意思表示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三、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共同点和区别
(一)共同点:
1、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自结婚登记之日起即无效,而且双方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2、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二)区别
1、结婚时欠缺的结婚条件不同。
可撤销婚姻所欠缺的是婚姻当事人违反“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而无效婚姻是指当事人因违反结婚的禁止性规定,登记结婚时欠缺结婚的实质条件。
2、时效不同
宣 告无效婚姻是绝对无效,只要符合宣告无效婚姻的几种情形即无效,不因时间的经过而消灭(例外情形:司法实践中主要包括,①因未到法定婚龄而结婚,起诉离婚 时双方年龄均已在法定婚龄之内。②有禁止结婚亲属关系的已生有子女或不能生育的。这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而可撤销婚姻是相对无效,它有时间限制,因时间的经过而消灭。既: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3、请求人不同
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 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 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 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近亲属的认定,应以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的规定为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四、对无效和可撤销婚姻中的婚姻关系、财产及子女的处理
1、婚姻关系
无效婚姻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可撤销婚姻因当事人欠缺婚姻的合意,均视为婚姻未成立。婚姻法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均采取了溯及既往的立法原则,凡是婚姻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男女双方自始不发生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财产关系
婚 姻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前属于个人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同居前一方自愿赠给对方的财物,可按照赠与关系处理。同居期 间双方共同创造的财产和经营权,一方未经他方同意擅自处分,另一方提出异议的,该处分行为无效。双方应协议处理同居期间的财产,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 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中一方存在过错的应由过错方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分割财产时,应当照顾无过错方。无效婚姻双方当事人都有 过错的,应分别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同居期间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居期间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承担清偿责 任,适当照顾无过错方。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重婚的,对重婚期间所得财产的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3、子女问题
婚姻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对当事人所生的子女,享有婚姻法规定的关于父母子女的权利。双方当事人均有抚养、教育子女,承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义务。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享有探望权。
五、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 婚姻无效制度,是法律设立的一种对结婚形式上已成立的婚姻关系,由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针对该婚姻关系是否有效成立提出异议的一种救济制度。婚姻法规定的 四种类型的婚姻无效原因是指当事人违反了结婚的实质要件,属于宣告无效的对象。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属于当然无效。
2、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判决,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再就婚姻效力问题提出上诉。对于涉及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的,可以调解,如以判决形式作出的,对此部分可以上诉。
3、在审理因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对原有配偶而重婚的一方,不得以协议的方式将财产转移给另一方,已达成协议将财产转移给另一方的,应确认为无效,以确保合法配偶的财产权益。
4、一方或者双方未达婚龄结婚,一方要求解除同居关系起诉至法院时双方均达婚龄的,法院可以调解和好,经调解和好的,法院应当责令双方在法定审限内补办结婚登记。然后法院送达调解书。经调解无效的,应当依法判决解除同居关系。

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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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我觉得,你要申请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都不太可能,但是起诉离婚是完全可行的。
如果你有可录音的装备,手机或者别的录音机/mp3一些,不妨和他谈这个问题,录下他婚前刻意隐瞒心理阴影的证据,以及你们多年没有同床的证据,应该对你起诉离婚,证明感情确已破裂有帮助。

另外,多嘴一句,对于他的所谓心理阴影我比较保持怀疑态度,once a liar, always a liar,mm你确定他这次的理由不会又是一个谎言吗? if i were u, 我会让专业的电脑人士看看他的电脑里有没有上gay网的痕迹——是的,我很怀疑他是不是一个为了向父母交代就拉你下水的gay,如果是的话,可以考虑雇佣私人侦探拿到更多证据。

祝你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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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QIANJUNJUN在2008-4-27 13:12:00的发言:

 比如除了新婚之夜,4年婚姻没有性(广义的:做爱,亲吻,抚摸),可以吗?

双方都没有出轨,但男方说,他小时候被邻居(中年寡妇)强暴过(其实是勾引而发生
的第一次性行为),导致他对性很抗拒,觉得女人的身体很丑陋。我问他,为什么新婚之夜,
要做那次。不然我可以全身而退,对我也公平。他说,他以为和年轻女人做,会不一样
。当时作的时候也很舒服,但过后他心理上的痛苦,自责,他受不了。

如果不能撤销。我想和他离婚,但他说,他不会同意,会拖我到死。因为我算是好脾气的,如果
他放过我,就更没人陪葬。我们是国内结的,有人能告诉我,在男方不同意的情况下,
怎么办能快点离掉?钱我不要,但我现在太痛苦了。如果说以前,我对他有同情,甚至觉得
自己很伟大,我也有开心的时候。但是当他说出“我就是要拖着你做陪葬品。”我必须要越快和这个人毫无关系越好。

 

也许我想要宣布婚姻无效,是太天真的,不知道你们能了解这种感觉吗?真希望生命中从来没有过这段屈辱。

另外,mm还是赶快咨询律师吧,很多咨询阶段是免费的。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8-4-27 13:25:18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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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你可以考虑去找一些帮助妇女的团体,以及心理咨询类求助。 一方面他们也许真的帮得上你,另一方面,“求助过”这个事实本身有助于在法庭上作为感情破裂的证据之一。 不管怎样都会对你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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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中国人如何办理离婚手续

http://china.findlaw.cn/info/hy/shewaihunyin/shewailihun/59178.html
 
一、一方为华侨(指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另一方为国内公民夫妻双方一方为华侨,另一方为国内公民,双方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达成协议的,须共同到国内(内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一方要求离婚、或双方自愿离婚但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未达成协议、或一方不能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的,可直接向国内(内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双方均为华侨 夫妻双方均为华侨,要求在国内办理离婚的,无论是一方要求离婚还是双方自愿离婚,都必须向结婚登记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办理离婚手续。当事人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国时,可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国内亲友或律师为代理人代为办理,并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委托书和意见书均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外使领馆认证。上述委托书和意见书也可由我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
如果他们原在我驻外使领馆办理结婚登记,申请离婚时,双方又无争议的,可向原经办结婚登记的我驻外使领馆申请办理离婚手续;双方有争议的,则应向出国前最后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三、一方为出国人员(在国外合法居留6个月以上未定居的中国公民),另一方为居住在国内的中国公民;一方为出国人员,另一方为居住在国内的中国公民,双方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处理达成协议的,双方须共同到国内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出国人员出国前的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居住国内的中国公民须提供身份证和户口证明、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离婚协议书及结婚证;出国人员应提供护照、离婚协议书及结婚证。
当事人双方如有争议,可以向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四、双方均为出国人员
双方均为出国人员,且在我驻外使领馆办理的结婚登记,现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处理达成协议的,双方须共同到原结婚登记的我驻外使领馆申请离婚登记。居住国不承认外国使领馆办理的离婚登记并允许当事人在该国离婚的,可以在居住国办理离婚或回国内办理离婚。
双方有争议的,可以向出国前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一方为中国公民,另一方为外国人(包括外籍华人)
夫妻双方一方为中国公民,另一方为外国人,要求在中国境内办理离婚的,无论是双方自愿还是一方要求离婚,都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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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QIANJUNJUN在2008-4-27 13:33:00的发言:

谢谢。我们在一起的时候,我没有见过他上GAY网,倒是看他看网上的美女。在我的印象里,我从没有发现过他BQ过,但是新婚的那一晚,他确实是正常的。所以我也不清楚到底怎么回事。

 

我问了,要回国办,或者双方委托国内的人办。可是他不同意,这个事情就不知道托到那天。我今年也30了。不知道为什么30对我是个转折的数字,过了30,我就很想做母亲。不知道哪天才能实现。

起诉是不需要他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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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QIANJUNJUN在2008-4-27 13:36:00的发言:
我们符合“三'双方都是出国人员。但是他不同意离婚。就不算双方自愿。据说会拖很多年

唯一一种 “一定会拖很多年”的状况,就是你什么也不做的状况。

不要再“据说”了,每个案子情况都不一样,最后判决下来落到自己身上才是真的。 加油吧。 你失去的只会是镣铐~ (我怎么觉得我在唱国际歌[em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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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给mm一些我查到的咨询吧。
首先建议你去这个网站看看,好像有律师的免费咨询,你可以先把自己问题发上去,听听律师的意见。
http://www.9ask.cn/souask/sort.asp?cid=11

然后是这个—— 《出国人员婚姻登记管理办法》,这是你的法律依据,可以好好看看。
出国人员婚姻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出国人员的婚姻登记管理,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出国人员系指依法出境,在国外合法居留6个月以上未定 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第三条 出国人员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指 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和我驻外使、领馆。   
  第四条 出国人员中的现役军人、公安人员、武装警察、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 国家重要机密的人员不得在我驻外使、领馆和居住国办理婚姻登记。   
  第五条 出国人员婚姻登记应符合国家有关婚姻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 出国人员在我国境内办理结婚登记,男女双方须共同到一方户籍所在 地或出国前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出国人员在境外办理结婚登记,男女双方须共同到我驻外使、领馆提出申请。 出国人员居住国不承认外国使、领馆办理的结婚登记的,可回国内办理;在居住国 办理的结婚登记,符合我国《婚姻法》基本原则和有关结婚的实质要件的,予以承 认。   
  第七条 出国人员同居住在国内的中国公民、以及出国人员之间办理结婚登记 须提供下列证件和证明:   
  甲、居住在国内的中国公民   
  (一)身份证和户口证明;   
  (二)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乙、出国人员   
  (一)护照;   
  (二)所在单位(国内县级以上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出具的婚姻状 况证明;或我驻外使、领馆出具或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居住国公证机关出具的 在国外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   
  持在国外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且出国前已达法定婚龄的,还须提供出国前所在 单位或村(局)民委员会出具的出国前的婚姻状况证明。在我驻外使、领馆办理结 婚登记的,须提供国内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公证。婚姻状况公证的有效期为六 个月。   
  居住在国内的中国公民同出国人员在国内登记结婚的还须出具婚姻登记管理机 关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离过婚的,须提供有效的离婚证件。丧偶者 ,须提供配偶死亡证明。   
  第八条 已办理出国护照。签证并已注销户口尚未出国的人员,应持护照和所 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到注销户口前的户籍所在地或对 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九条 出国六个月以上,现已回国的人员,应按本办法第七条的有关规定提 供本人在国外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回国一年以上,确实无法取得在国外期间的婚 姻状况证明的,须提供经现住所地公证机关公证的未婚或者未再婚保证书。   
  第十条 申请复婚的,按结婚登记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一方为出国人员,一方在国内,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 产处理达成协议的,双方须共同到国内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出国人员出国前的户籍所 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并须提供下列证件和证明:   
  甲、居住在国内的中国公民   
  (一)身份证和户口证明;   
  (二)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   
  (三)离婚协议书;   
  (四)结婚证。   
  乙、出国人员   
  (一)护照;   
  (二)离婚协议书;   
  (三)结婚证。   
  当事人双方有争议的,可以向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双方均为出国人员,且在我驻外使、领馆办理的结婚登记,自愿离 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处理达成协议的,双方须共同到原结婚登记的我驻外使、 领馆申请离婚登记。居住国不承认外国使、领馆办理的离婚登记并允许当事人在该 国离婚的,可以在居住国办理离婚或回国内办理离婚。   
  双方有争议的,可以向出国前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申请结婚当事人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隐瞒 真实情况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按照《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 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最后是这个——
http://www.hngf.gov.cn/flfw/viewcontent.asp?fileid=1344

关于身在国外的双方的离婚

由于双方均在国外,但结婚手续是在国内办的,因此驻外国的大使馆无法办理离婚手续。在咨询了大使馆后,方了解到当双方不能回国办理时,需由国内亲属或朋友 代办,向国内法院提出。但存在如下问题: 1、由于双方在国内的户籍所在地不同,该在哪一方的户籍所在地的法院提出申请?(结婚登记是在男方的户籍所在地办理的)各自在自己的户籍所在地法院提出可 以吗? 2、该向哪一级的人民法院提出?需双方的亲友同时提出还是各自提出亦可? 3、在请求亲友代办时,除了在国外大使馆开具的授权委托书外,还需要哪些材料? 4、需要的时间及费用大约多少? 5、如委托律师事务所办理,需要的时间及手续费大约是多少? 由于对整个过程不是很了解,希望您能尽可能的详细解答一下。谢谢。 此外,如果一个人回国可能的话,又该如何办理? 

答复:
一、根据民政部《出国人员婚姻登记管理方法》的规定,海外中国人办理离婚事宜,双方均在国外的,区分为二种情况:
1。夫妻双方均为华侨(指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在国内办理离婚的,无论是一方要求离婚还是双方自愿离婚,都必须向结婚登记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办理离婚 手续。当事人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国时,可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国内亲友或律师为代理人代为办理,并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委托书和意见书均须经当地公证 机关公证、我驻外使领馆认证。上述委托书和意见书也可由我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如果他们原在我驻外使领馆办理结婚登记,申请离婚时,双方又无争议的,可向 原经办结婚登记的我驻外使领馆申请办理离婚手续;双方有争议的,则应向出国前最后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2。如果双方均为出国人员,且在我驻外使领馆办理的结婚登记,现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处理达成协议的,双方须共同到原结婚登记的我驻外使 领馆申请离婚登记。居住国不承认外国使领馆办理的离婚登记并允许当事人在该国离婚的,可以在居住国办理离婚或回国内办理离婚。 双方有争议的,可以向出国前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国配偶双方居住在国外(包括出国探亲、考察和学习),不论哪一方要求离婚,可依我国民政部、外 交部1997年颁布的《出国人员婚姻登记管理办法》第12条的规定,向出国前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故您所提及的“在自己的户籍所在地”法院是可以的。
二、至于哪一级法院,则需根据您的户籍情况确定。一方亲友提出即可。
三、如果你委托国内亲友或律师,你需要办理授权委托书、离婚意见书、离婚起诉状。委托书和意见书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外使领馆认证,亦可由我驻外使 领馆直接公证。上述三项材料可由你的律师为你起草,由你办理好公证等事项后直接寄给律师即可,其他事项均由律师办理。关于费用你可与律师直接协商。
四、法院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情况下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在三个月内审结。(以上为本栏目编辑人员意见,仅供参考)

另外,即使你老公拒绝回国应诉,法院一样可以缺席审判的,所以你不必担心——

法院审查立案后,一般会询问原告是否能与被告达成协议事宜,若不能,或被告杳无音信,法院会一级级将诉讼文书转到外交部,通过“外交途径”等方式送达。可能会出现两种情况:
其一:对方收到法院传票后,作出答辩,法院择日开庭,裁决是否判离;
其二:对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被告,法院经用公告方式送达诉状或传唤,公告期满不应诉,法院缺席判决后,仍应将裁判文书公告送达。自公告送达裁判文书满6个月的次日起,经过30日的上诉期当事人没有上诉的,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常,如果是缺席判决,法院一般仅就人身关系作出裁决,而对于财产部分,一般不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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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QIANJUNJUN在2008-4-27 13:47:00的发言:

我觉得我真是个特别傻的女人。婚前,觉得要把身体留给新婚之夜,结果就这样结了婚 。第一次,很痛。他说他怕我疼,不忍心。我傻傻的内疚了一两年,就的自己很差,对不起他。奖学金都交给他,自己连买件都觉得瞎花钱了。后来,换了学校,搬出去住,和已婚的朋友聊多了,知道我们这样不对。回家和他说。他就上来大骂我淫贱,肯定和人出墙了,脑子肮脏。开始先发制人,不许我和别人玩,我就被唬住了。

 

不说了。。。可怜自人自有可悲处。

可怜的mm,你老公对你施行的是经典的控制与洗脑战术啊……

别太难过了,虽然道路是曲折的,但是前途是光明的。你连钱都不想要了(虽然我要严肃地说:钱一定一定一定要,你还应该跟他要精神赔偿呢~), 还有什么可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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