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引用air475在1/15/2010 10:03:00 PM的发言:
找个替罪羊而已
别克君越:肇事车车主如何定责?
张明宝所驾“别克君越”产权证上登记的车主,省检察院培训中心副处级干部王云刚再一次成为关注焦点。事发当晚,王云刚得知张明宝肇事后,向本报记者表示,“不就是赔钱嘛,反正他(张明宝)有的是钱。”
事后在省检察院举行的媒体通报会上,王云刚称自己根本不知道情况,“随口说肯定要赔,他是做生意的,应该赔得起。”而张明宝去年11月购买王云刚的“别克”,并付10万元现金,两人协商剩余17万随后再付。由于两人熟识,所以并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如今肇事者面临法律的审判,车主是否应负一定责任?
律师称,《合同法》规定只要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口头合同也具备法律效力,张明宝先行支付的10万元可视为履行合同。如果王云刚所说属实,那么在“6·30”事件中他不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张撞完人后就被市民给摁住了,王完全不在现场,何来“替罪”一说?
我是觉得无期太轻了,应该死刑。但是也不能无中生有的连“替罪羊”一说都出来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