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引用dlwang在2004-6-8 23:08:43的发言:
以下是引用Extensor在2004-6-8 12:18:42的发言:
婚姻的概念是让两个相爱的人(无论男女)的关系得到法律的保护和承认。



如果三个相爱的人, 也能和睦相处怎么办? 是不是也该予以尊重,承认和保护???





首先我觉得这个假设不太可能成立!
不是说爱都是自私的吗?如果这能做到3个人和睦相处,只要不伤害到其他人的利益,就应该尊重和承认。至于保护不保护的,我觉得这是那些政客考虑的。
加拿大这里同性恋太多了,经常看见那些去注册结婚的。我家楼底下还住着一对呢。我没觉得有什么。这是个人选择的生活方式,是他们的自由。应该给与尊重。不鼓励不消灭。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4-6-9 2:48:36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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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时间:2031-10-24 00:19:52

1、1.是正常人格特征, 可以接受

14票 / 8%

2、2.非正常人格特征, 但可以接受

14票 / 8%

3、3.病态心理, 不能接受

6票 / 3%

4、4.属于个人人权问题, 别人无权干涉.

42票 / 24%

5、5.应该立法支持,

7票 / 4%

6、6.不应该立法支持,

16票 / 9%

7、7.建议设心理门诊,对其进行治疗.

2票 / 1%

8、8.理解存在, 但不应鼓励.

45票 / 26%

9、9.应予限制,否则影响人类正常繁衍.

5票 / 3%

10、10.顺其自然,自生自灭.

24票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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