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無法以重要來做衡量

由於 每個人在感受愛情 或 受愛情的驅動力 與

其真正在互相守望相助方面的辦事能力 (所產生的 結果 就是被人 衡量其人的責任感)

這 兩方面 的程度不等

例如:即使衡量過 責任 (做出來的成果 拿上檯面 被人論斷 是否有責任感)本人認為這是很不公平的論斷

做不出別人期望的 責任感,事實辦事能力不夠,而非責任感不夠


因為我有此思維,

所以我從來不去論斷我第一任丈夫 沒有責任感

亦沒有論斷他 對我不愛


公平地 亦給我自己 一個 捫心無愧 的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