冬奥会接近尾声,徐州丰县的相关部门没有编织好谎言,也没有给出令民众信服的调查结论,甚至没有负责的工作态度。
然而值得失望和震惊的真相远不止于此,笔者通过大量检索,检索到245份相关裁判文书,发现被拐卖妇女欲重返阳间是如此艰难,即使能够挣脱金属锁链,也难以逃离因被拐卖、强奸、囚禁、威胁和虐待而被迫缔结的婚姻。居然有如此多的法院要么漠视妇女在离婚诉讼中明确提出的拐卖事件、未尽到起码的调查义务,要么苛以过高的证明标准、要求被害人证明当年被拐卖的情况(试问如徐州丰县这般公职部门集体失声的地区,被害人及家属的求救都未必被理会,多年后又如何拿出官方调查的证明文件?),要么干脆在已经认定存在拐卖行为的情况下指出这不构成“夫妻感情破裂”的理由,判决不准离婚!
某些法院的裁判逻辑可归纳如下:
女方自述被拐卖给男方为妻=经人介绍认识(很多判决中甚至没有对此进行回应);
未成功逃跑=共同生活多年,感情稳定;
无论是否自愿,领取结婚证=自愿结婚;
无论是否自愿,生育子女=有感情基础;
无论女方在婚姻中遭受过什么,男方不愿离婚=感情未破裂,有和好的可能。
我们还将看到,买卖妇女的犯罪成本极低,犯罪嫌疑人可以很轻松地耗过刑事追诉期和被胁迫婚姻的撤销期,无需承担刑事责任,被害女性想要解除婚姻必须经过漫长的诉讼离婚程序,且通常会主动放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由于被拐卖,被害女性长期无稳定收入和住所,犯罪嫌疑人在争夺子女抚养权方面占据优势,被害女性作为母亲还需支付抚养费,而被害女性如果逃走还可能被理解为未尽到抚养义务,在离婚时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买一个妇女不仅会获得生育机器、免费劳动力,还能在榨干全部价值之后见到回头钱,去哪儿找这么划算的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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