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台湾罪犯是在第三国(好像是肯亚?)被抓,然后在中国要求下送到中国而不是回台湾受刑罚。如果他们在中国犯罪而在中国关监狱,我相信没有任何人(包括台湾政府及人民)会有意见。现在不是这种情况。

我对本文所说台湾的诈欺犯十分可恶没有意见。但你要说台湾政府在背后支持,人民只因为他们同为台湾人就希望他们无罪释放回台湾,那就绝对是胡说八道了。

imniz 发表于 4/17/2016 2:37:40 PM [url=http://forums.huaren.us/showtopic.aspx?topicid=2001184&postid=71434992#71434992][/url]

作者:大黑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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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 [url=//www.zhihu.com/people/28bb2b6ff09a5072198351434ab2efff]@yolfilm[/url] 的回答,认为里面有些错误,不请自来。
主要讨论几个法律问题。

一.肯尼亚将台籍人士遣返大陆是否合法

请注意这里是『遣返』,yol叔一上来就谈『引渡』明显属于概念错误。『引渡』有较高的门槛和严格的程序,操作起来难度很高,一般针对具有合法身份的人,包括本国公民和合法入境有居留权的外国人。本案中所有涉案人员都是非法入境的外国人,所以不必涉及『引渡』(据我所知,肯尼亚和我国并没有引渡协议),只需实现难度较低的『遣返』即可。虽然『遣返』不是『引渡』,但也不是找辆车直接拉到边境线外面一扔就行的(不然非洲大草原上被狮子吃了算谁的),它也是需要和接受国政府合作完成的强制措施。如果找不到接受国,遣返就无法完成,比如美国在关塔那摩关押的好多恐怖分子就因为没有国家愿意接受无法遣返。

一般来说,遣返的原则是『发回原籍』,哪里来的回哪里去。由于一个中国的原则,肯尼亚是不承认台湾的,对于肯尼亚来说,台湾人也是中国籍的一种。而大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整个中国的合法代表,遣返大陆绝无法律上的问题。所以肯尼亚内政部发言人说:『这些人非法入境到这里,他们从什么地方来,就被送回那里』、『他们来自中国,而我们将他们送回中国』。

注意到有新闻说台湾准备控告肯尼亚政府,因为『法院判决无罪却不放人,导致人被大陆掳走』。这无疑是荒谬的,肯尼亚法院的判决只针对几个『非法使用通信系统』之类的轻罪,无罪判决或因证据不足,或的确不构成犯罪,但无论如何不影响非法入境的部分。无罪判决生效后,肯尼亚政府不可能也不应该把已经发现的非法入境者放归社会。在大多数国家,政府发现非法入境者是可以直接决定遣返的(不必经过法院判决),这和法院判决无罪无关。

二.台湾希望将台籍嫌疑人交台湾处理是否合理

yol叔提出『一个政府,是不会管他的人民犯了多大的错。就是连续杀人狂,也得营救』,并举出一系列例子佐证这一观点:
英国人在新加坡吃口香糖,被罚屁股抽鞭子,英国政府一样要营救。
英国人在台湾撞人逃逸,被判刑潜逃,英国政府一样要营救。
美国人偷了饭店的招贴,被北朝鲜判15年,美国政府一样要营救。
印尼人在阿拉伯帮佣,杀了雇主,被判砍头,印尼政府一样要营救。
澳大利亚人在印尼贩毒被枪毙,澳大利亚人一样要营救。
这种观点的核心是,『一国公民只应受到本国法律审判,政府应当避免本国公民受到外国政府处罚』。这是一种绝对的『属人主义』,在几百年前的维多利亚时代或许还有些市场,在当今世界早已式微。因为『属人原则』要求一国能在全球范围内执行法律,很不经济,也难以保证公平,尤其双方当事人分属两国时极易引发争端,已被实践否定。

现代司法管辖权主要采『属地原则』,通俗说就是要『遵守当地法律法规』,这一点已经被多个国际公约确认。在全球化的背景下,跨国犯罪和诉讼越来越多,『属地原则』被证明是有效的。绝大多数案件中,审判结果都能得到被告一方祖国的接受和理解,甚至许多国家允许将涉嫌犯罪的本国公民引渡到管辖国接受审判,并不存在『导致政府丧失合法性』的问题。

那么yol叔上面举的那些例子又为什么会发生呢?这就涉及到一些特殊情况,总结一下大约有两点:1.对管辖国法律和司法制度不信任,认为本国公民无法得到公正审判的,比如那个朝鲜抓美国大学生的案例。2.管辖国法律规定的刑罚被另一国认为是酷刑的,比如yol叔提到的当众鞭挞、砍头之类,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已废除死刑的国家来说,死刑往往也被看做酷刑,我国也有执行外国罪犯死刑被抗议的情况。

也就是说,一个负责任的政府,应当尽力确保自己的人民免于不公正的审判和酷刑,在这种情形下可能会反对属地原则(但实际上往往反对无效)。这些个案相对于大量的跨国司法实例来说是极少数,不然也不会闹成大新闻了。而本次肯尼亚遣返事件显然不属于这种特殊情形。

所以台湾政府的这种立场并非一个『民选的现代政府』所固有的立场,而是由某种针对大陆的情绪或者政治考虑导致的。

三.大陆依据大陆法律审判台籍嫌犯是否合法

这里又涉及上文说的司法管辖权的问题。跨国电信诈骗是一种远程犯罪,整个犯罪过程包括犯罪者和受害者的一系列行为,这些行为分别在两地发生,所以中国和肯尼亚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具有管辖权。

很多人认为中国不是犯罪行为发生地,这是不对的。受害者回拨电话、转账等行为对完成犯罪都是必要的,它们在中国完成;受害者失去财产控制权、财产非法进入犯罪者账户等关键节点也在境内发生,通过的也是中国的银行和通讯系统,中国当然是犯罪发生地。

理论上,如果这种犯罪行为使用了第三国的通讯公司或者银行,那么第三国也是犯罪发生地,比如犯罪者通过服务器设在美国的facebook诈骗,那么美国也有管辖权。前一段时间美国『清洗』国际足联,美国司法部调查足联大佬的管辖权就建立在『贿赂行为是通过美国的银行系统完成的』的事实上。

犯罪行为发生地是属地原则的第一顺序,如果这些国家都无意调查案件,那么结果发生地(受害者所在地)也有司法管辖权,这是第二顺序。本案中所有的受害者都在大陆,所以大陆的管辖权是无可置疑的。
综上,本案在管辖权上可以和大陆竞争的国家只有肯尼亚,而肯尼亚明显无意调查这一案件,所以大陆来处理理所应当。

很多人都好奇《两岸司法互助协议》是否对这个问题有影响,我特地查了一下,发现遣返的规定主要是第六条:

六、人员遣返
双方同意依循人道、安全、迅速、便利原则,在原有基础上,增加海运或空运直航方式,遣返刑事犯、刑事嫌疑犯,并于交接时移交有关证据(卷证)、签署交接书。
受请求方已对遣返对象进行司法程序者,得于程序终结后遣返。
受请求方认为有重大关切利益等特殊情形者,得视情决定遣返。
非经受请求方同意,请求方不得对遣返对象追诉遣返请求以外的行为。
这里说的很清楚,『受请求方已对遣返对象进行司法程序者,得于程序终结后遣返』以及『受请求方认为有重大关切利益等特殊情形者,得视情决定遣返』。也就是说,既然此案在大陆已经进入司法程序,并且尚未完结,就可以不予遣返。且本案案值巨大,受害人数众多,也符合『有重大关切利益等特殊情形者』的规定。
事实上,除了事前约定『各抓各的』联合执法以外,以往的多次遣返都属于大陆释放善意的『特事特办』,在法律上并非最合理的解决。然而这种做法渐渐在岛内形成了一种『台湾人理应由台湾审判』的政治正确,但是政治正确绝非法律正确,这次大陆直接审判的做法是回归法治解决的正确做法,并且对保障大陆人民的合法权益是有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