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算清华确实对剧毒物的管理不是那么规范,但是朱令事件是投毒,而不是误服,所以从法律上说,清华是一点责任都没有的。投毒人认为自己投毒无罪,是因为学校没有把毒品收好,让她有机可乘拿去投毒了,这不是荒谬吗?那拿刀杀人的杀人犯可以怪没有刀具管制。用枪杀人的怪没有枪支管制所以导致自己杀人。这个逻辑才叫荒谬呢。怎么没有人认为这个逻辑不堪一击吗?
你理解有出入, 上边那个MM并不是说"如果SW是凶手,她也没责任,是TS的管理不严格的责任". 她的意思是,不管凶手是谁, TS肯定都有疏忽的责任. 当然主要责任是凶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