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官府下行文之一种——信票

图中这张为乾隆十九年(1784年)十月,休宁县正堂发出的信票

信票是清代官衙常用的下行文种,多用于对直属或非直属的下级,也可用于基层组织和民间百姓。一是用于发布命令指示和通知等事项;二是用于催稽公事及拘捉人犯、调取案卷官物等。

信票一般是用蓝色印成固定格式的版框,框内用毛笔填写票文内容。信票的版框简于牌文,四周版框双边内填火焰图案。“信票”二字刻于上方的梯形框内,发文衙门简称一“县”字,刻在版框内左上角,左下角下边有“限文到××日缴”之类字样。

信票作为下行文,均须标朱。标朱有一定的部位方式,事由“为”字上点一红点,正文中“为此”以下提出具体要求,“为此”两字上也要点一红点,以引起阅文者的注意。正文中还有需要特别引起阅者注意的文字,如重点要求,则画一红圈。这样标法一方面是指示重点,要求下级特别重视;另一方面,红色压在墨迹上,不便添改字画或补文,有利于防止作弊。票文结束用语一般简写成“须票”二字。另在左上角发文衙门简称“县”下面画一“行”字,朱笔草书,字体较大,最后一笔大都拖成长脚,直贯到底,称为“画行”,表明信票经过主管官员过目,批准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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