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楼主更新。加一个概念。很多人把同事/老板的个人行为等同于公司行为。如果有同事/老板对你言行不恭,首先要看言行有没有涉及楼主说的受保护范畴(protected category)。这个范畴有联邦的一个list还有州里的list。比如political affiliation不属于联邦的受保护范畴,但是在DC这是一个受保护范畴。如果你老板支持民主党而因为你支持共和党把你给你小鞋穿(故意压低年底评估,扣奖金,不给升职等),在很多州是不违法的,因为不属于受保护范畴(最多捅出去对公司形象不好)。但是在DC就违法了。很多人提到老板抱怨自己英文不好。这本身并不算受保护范畴。如果你的工作对英语有要求,老板这个要求也是正常。不能说旧老板没提到你的英文需要加强,新老板提到了,这就自动说明新老板歧视你了。但是,如果开会时有同事说,你们外国人(甚至说你们中国人)英语就是不行,presentation做不好。这就涉及到一个受保护范畴(nationality或者country of origin)。
第二,同事或者manager的个人言行不一定等同于公司(不一定等同不是说完全不等同)。很多时候其实公司是有反歧视反骚扰的规定,也有定期对经理进行培训,但是有时候有些言行是一下子没考虑周全。我是觉得,先跟对方沟通,沟通无果的话跟HR沟通。一旦你通知了HR,公司以后就不能以不知情推卸责任。从解决问题的角度出发,让HR处理也是比去告公司要更实际。很多时候大家觉得“公司跟老板是一伙的”。 其实不一定,HR是保护公司利益,如果一方行为明显违法或者违反公司规定,那么那方给公司带来的风险更大,公司会阻止风险更大的那方。个人想法是沟通是寻求解决方案,打官司是惩罚手段。
然后,什么情况应该自己处理,什么情况应该报告HR。这个要自己斟酌了。如果是sexual harassment 这种自己处理不了又明显不合法的,应该尽早找HR。如果是沟通问题,比如之前一个mm说开会总是被一个人打断,建议自己处理。一个是因为打断你发言不是受保护范畴,另一个是这种问题找HR,HR最多就是跟那个人说让他对你nice一点,那个人以后会对你意见更多,你老板会觉得人际关系都不能处理,难当大任。最后的结果就是得不偿失。当然你如果有证据证明他对你态度不好是因为你的性别/国籍等其他受保护的特征,那就另当别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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