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勞工卡幾個重要問題[转帖]
一般我們看到勞工卡的申請不外有幾個問題﹐大多存在於薪水﹐工作條件﹐或是面試的過程。

在面試過程裡最重要的是對於工作的要求。在這方面﹐申請人一定要在ETA750表格裡寫清楚。但是沒有寫清楚是否也可以方進去呢﹖按法律來說﹐若是所謂“含蓋”(IMPLICIT)的要求是可以列為拒絕申請人的理由。什麼叫做IMPLICIT呢﹖例如有駕駛執照就必定會開車﹐會開車就必定知道一些規則。那麼這些規則是可以拿來拒絕申請人的。因為不一定所有的人都對於該州的規則有所了解。這裡我們可以用PETIT JEAN POUTRY﹐ 1994-INA-318(AUG。15﹐1996)這個案例來與勞工部爭取。

對於過去的案例﹐我們一定要查得非常清楚﹐而且要拿來比較。一般來說除非是主管級的勞工部審核官員﹐普通的勞工部人員對於法律及最新的案例知道的並不多。在回答勞工部的NOTICE OF FINDING 時﹐我們若是能查出越多的案例﹐對於申請案就越有好處。

另外對於勞工部的NOTICE OF FINDING﹐法律要求勞工部只能就其所發出的NOTICE OF FINDING裡面的問題提出質疑或是審核案件。任何超出這個範圍的都算是不合法。這個方面的案例相當多﹐查起來非常的容易。

對於在面試工作申請人時﹐有一點需要注意的是不可以對申請人要求過多﹐因而造成對申請人的阻礙。例如要求申請人在特定的時間面試﹐或是要求申請人通知其目前的僱主﹐其將有新的工作面試﹐這些都將可能是勞工部否決勞工卡的理由H。C。LAMARCHE ENT。 INC。 1987-INA-607(OCT。27﹐19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