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听证会就在今天,期待!
花了些时间来研究这个由全共和党州议员发起的HB1743《保护德克萨斯土地法》草案,研究中倒吸一口凉气。按照这个版本的话,中国出生的在美华人,只有以得州为居住地的已归化美国公民才可以购买持有不动产,不符合这个条件的住在其他州的,或者是住在得州但是是绿卡的,都不能持有。中国出生的人如果在在2025年9月1日前是非(得州居住地的已归化的已归化美国公民),他们持有的不动产必须卖掉。而已归化公民如果搬出得州的话,他们的得州不动产也得在搬出后一年内卖掉。
希望在奥斯汀的本地华人同胞,不管是不是已经入籍还是绿卡还是工作签证,都来看看。可能的话,期待你们能在下周一出席听证会。以下我逐步发表我的个人看法。希望能共同讨论看看有无不妥之处。
首先是法令草案全文。我让ChatGPT翻译成中文了,更好理解。
《保护德克萨斯土地法》草案,由Little提出
第1节 本法案可称为《保护德克萨斯州土地法案》。
第2节 《财产法》第5.005节被修订如下:
第5.005节 外国人。除《第H子章节》另有规定外,外国人与美国公民享有相同的房地产和个人财产权。
第3节 《财产法》新增《第5章》第H子章节,内容如下:
H子章节 外国个人或实体持有或收购不动产权益
第5.251节 定义。本子章节中的定义如下:
- (1) “农业用地”指的是位于本州内,适合以下用途的土地:
- (A) 用于生产供人类或动物食用的植物和水果,或用于生产纤维、花卉学、葡萄栽培、园艺或种子栽培的植物;
- (B) 养殖国内或本地农场或牧场动物,供使用或盈利。
- (2) “控制”指拥有至少50%的表决权股份,这些股份足以选举一个组织的治理人员或治理机关。
- (3) “治理机关”,“治理人员”和“组织”依照《商业组织法》第1.002节的定义。
- (4) “不动产”指:
- (A) 土地,包括农业用地;
- (B) 改建;
- (C) 矿山或采石场;
- (D) 位于地层中的矿物;
- (E) 树木。
- (5) “重大权益”和“实质控制”指:
- (A) 拥有至少33%的表决权股份,这些股份足以选举一个组织的治理人员或治理机关,不论该权益是否由:
- (i) 一个个人、组织或实体持有;或
- (ii) 多个个人、组织或实体联合持有该权益;
- (B) 拥有至少50%的表决权股份,这些股份由多个个人、组织或实体持有,不论这些个人、组织或实体是否联合持有该权益。
第5.252节 持有或交易报告要求;犯罪行为。 (a) 以下人员应当向德克萨斯州总检察长报告在本州内持有、收购或出售的不动产权益:
- (1) 非美国公民的个人;
- (2) 以下组织:
- (A) 依据外国政府法律成立的组织;
- (B) 主要营业地点位于美国以外的组织;
- (3) 一个重大权益或实质控制直接或间接由以下人士持有或能够行使控制的组织:
- (A) 非美国公民或合法永久居民的个人;
- (B) 外国政府的政府实体;
- (4) 外国政府的政府实体。 (b) 上述人员应当在收购或出售不动产的90天内报告相关信息。 (b-1) 上述人员应当在2026年4月1日之前,报告截至2025年9月1日持有的农业用地或其他不动产的权益。此条款有效期至2029年9月1日。 (c) 本节报告必须包括:
- (1) 持有、收购或出售不动产的人员的身份;
- (2) 总检察长要求的任何其他相关信息。 (d) 总检察长应当规定报告的表格。 (e) 如果该人员故意或明知不按照本节要求报告或报告内容隐瞒或虚假陈述不动产权益的持有者、收购者或出售者身份,则该人员构成犯罪行为。 (f) 该行为为州监狱重罪。
第5.253节 禁止某些人员持有或收购农业用地权益。 (a) 除(b)项外,以下人员不得在本州持有或收购农业用地权益:
- (1) 来自受《22 C.F.R. 126.1》武器禁运的国家的个人,该个人:
- (A) 不是美国公民;
- (B) 不是本州居民;
- (2) 来自受《22 C.F.R. 126.1》武器禁运的国家的政府实体或组织;
- (3) 由前述国家的个人、组织或政府实体直接或间接持有重大权益或实质控制的组织;
- (4) 在美国国务卿根据《1998年国际宗教自由法案》所做的最新指定中的特殊关切实体;
- (5) 由上述人员作为代理人、受托人或其他信托人所控制的。
(a-1) 尽管有(a)项规定,来自上述国家的人员可以继续持有在2025年9月1日之前收购的农业用地,直到2027年9月1日,但必须在该日期之前处置该土地。此条款有效期至2028年1月1日。
(b) 住在本州的个人,若其之后不再是本州居民,该个人在之前所持有的无需资格就持有的农业用地,必须在自迁居之日起的第二年之前处置其农业用地权益。
第5.254节 禁止某些组织持有或收购任何不动产权益。 (a) 尽管有其他法律规定,受第5.253条规定的个人、组织或实体控制的组织,不得在本州持有或收购任何不动产权益。 (b) 不得作为代理人、受托人或其他信托人,代表上述组织持有或收购本州不动产的权益。 (c) 尽管有(a)和(b)项的规定,若前述个人或组织在2025年9月1日之前收购不动产权益,可继续持有该不动产直到2027年9月1日,但必须在该日期之前处置该不动产。此条款有效期至2028年1月1日。
第5.255节 违规行为;处罚。 (a) 如果一个组织或个人违反了本子章节的任何规定,德克萨斯州总检察长可以向该组织或个人提出民事诉讼,要求以下之一:
- (1) 向州政府支付不超过200,000美元的罚款;
- (2) 向州政府支付每次违规行为10,000美元的罚款,且每次违规行为均视为独立违规。 (b) 如果一个组织或个人没有在法院判决生效后30天内执行法院的命令,法院可以判决要求该组织或个人处置其不动产权益。 (c) 任何违反本节要求的组织或个人,除了按照本节支付罚款之外,还可能面临其他民事或刑事处罚。
第5.256节 实施细则。 (a) 德克萨斯州总检察长应当制定、发布并实施本子章节所需的规则。 (b) 所有规则应符合《行政程序法》的规定。
第5.257节 临时禁止令。 (a) 德克萨斯州总检察长可以向法院申请临时禁止令,禁止违反本节的行为,直到法院作出最终判决为止。 (b) 总检察长可以请求法院对该组织或个人进行临时措施,例如禁止该组织或个人继续持有不动产,直到法院做出最终裁定。
第5.258节 例外情况。 本子章节的规定不适用于以下几类情况:
- (1) 在本州的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涉及土地的所有权仅为外国使领馆、外国代表或国际组织的非盈利组织;
- (2) 外国政府或实体持有的农业用地,仅限于已在2025年9月1日之前合法持有的农业用地,并且该农业用地不得用于生产、开垦、经营等违反本节的行为。
第5.259节 法律援助。 (a) 如果本法案或本子章节的任何部分被法院判定为无效或不可执行,该判决不会影响本法案其他部分的有效性。 (b) 如果法院判定本法案的某部分无效,德克萨斯州总检察长应当重新审视,并修改该部分,以便符合本州的要求,确保本法案的实际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