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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疑似找到了徐州丰县被铁链拴脖子连生八孩的女性?这照片对比太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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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2-08 19:27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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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需要问精神病人要授权才能做测试是吗?那可以game over了。


cidcnm 发表于 2022-02-08 19:24

这不是公权力该做的事情吗?你怎么就说人家是精神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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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2-08 19:28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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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啊 爬楼看到十几年前解救被拐17年左小琴的视频 也是家人朋友在报纸上看到照片象失踪的家人 找了政府 政府就安排家人去见面 当面就认出来了


十几年前可以这样做 现在为啥不可以呢?


happycutie 发表于 2022-02-08 19:03

十几年前的统治者是江邓,现在换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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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2-08 19:28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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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这次不是简单的解救人质,涉及一系列政府机关失职问题



Leike 发表于 2022-02-08 19:18

唉 可怜的八娃妈 会一直跟踪这个新闻 在2022年的今天 希望她能被解救


想想前一阵版上才很多帖子以“女权”为名讨伐王力宏有三子给了1.5亿离婚 唉 谁能想到这是同一个世界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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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2-08 19:34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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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突然想到,李莹从12岁就开始遭受暴力强奸轮奸摧残,真的很惨。但是一般这种越小被折磨的人,大概率是不会真正疯掉的,她不是还亲自教过孩子功课英文了吗??从小适应能力强,其实她就是古代那种家道中落,贬为奴隶的那种人。如果被解救,恢复起来也是很快的,她才不到40,希望她能回归正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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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2-08 19:35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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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怪央视,不知道哪年说的,原中青报特别报道部原主任刘万永说中国只有75个新闻调查记者,估计现在应该是剩几个,其他国内记者都是复读机记者,央视的报道已经是把官方报告完美复读了,你要问为什么中国调查记者那么少,是因为新闻调查技术被欧美卡脖子,一切责任都在美方。


todd6034 发表于 2022-02-08 19:28

怪不得觉得官方视频里的央视记者让我觉得似乎拉低了印象中的央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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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2-08 19:38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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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blog.sina.cn/dpool/blog/s/blog_6a893c130102zlud.html?sinawapsharesource=newsapp


为郝亚超律师点赞: 民族的脊梁。 这个民族没有男人了吗?


徐州2月7日有关“铁链女”的调查报告推理错误、避重就轻、结论不能成立

2022-02-08 12:45阅读:


郝亚超律师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

关注

注:本想上午阅卷。起床看到徐州发布的报告,极为生气!这是什么水平?!作为动辄在几十本、几百本卷宗里质证论证的刑辩律师来讲,天然地冲动让我坐在电脑前,与徐州一论是非。

该报告除去结尾的套话,正文共五段,分别阐述了:(1)纪检监察机关正在对此事中涉嫌失管失察失职渎职等问题的有关人员进行调查。(2)该女子身份问题;(3)该女子健康问题,包括精神状况及牙齿脱落情况;(4)八个孩子与董某民及该女子均存在亲子关系;(5)正在调查董某民是否涉嫌违法犯罪。

现以问题轻重,变更前述顺序,分别论述如下。

一、董某民涉嫌强奸罪、虐待罪,有明确犯罪事实,公安应当立即立案侦查,徐州却仍在对其“是否涉嫌构成犯罪”进行调查,拖延(不予)立案,欺罔世人。

其一,徐州报告中,认为“杨某侠”结婚前即有精神病。注意,是“结婚前”。徐州报告也只能这样写。否则“铁链锁人”就失去了最基本的正当性。有良知的人推测,该女子的不堪拐卖受辱而奋力逃离,才是“铁链锁人”的真正原因,但是,为了弱化这一点,徐州历次报告均认为“杨某侠”结婚时即有精神病。那么好,且假定这一认定属实。

其二,如“杨某侠”婚前即有精神病,则董某民构成强奸罪是确定的。此为常识,无需论证。“发现犯罪事实”,就应当立案侦查,这是刑诉法基本原则。什么叫“公安机关已对董某民是否涉嫌违法犯罪开展调查”?还需要调查吗?你们春节都没休息,还咨询了法律专家,一副鞠躬尽瘁的样子,连这个法律常识不懂?你们咨询了哪个法律专家?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发现有犯罪事实”,是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难道这还不是犯罪事实吗?!还在调查?!还调查什么?马上就应当对董某民立案、刑事拘留!

其三,董某民构成虐待罪。无论该婚姻是否有效,“杨某侠”作为孩子的母亲、作为与董某民生活在一起的名义上的妻子,董某民自己穿着羽绒服,却令“杨某侠”冬日只身穿破旧毛衣,且不提供取暖设备,对其精神疾病和所谓的“重症牙周病”不予治疗,构成虐待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罪】“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我之前已撰文批判过“虐待罪”之“告诉才处理”这一严重违背人性、违背常识的错误限定条件。但本案中, “告诉才处理”不是问题,因可适用第三款 “受到强制无法告诉的除外”,——被铁链锁身,怎么去告诉?因此,此为公诉案件,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综合本节,有证据证明“董某民构成至少两个犯罪”,应当立即立案侦查。还在调查什么呢?!

二、徐州的报告自相矛盾。其对婚姻登记上的“云南省福贡县亚谷村’身份的采信,违背了基本常识。相反,通过该信息可知:或者有人贩子参与其中,或者“小花梅”不存在精神病,或者“小花梅”这一身份认定严重存疑。事实上,该地址信息根本不可信!徐州方面调查能力不足,以该信息作为调查方向,严重错误。

既然“调查组通过查阅董某民、杨某侠婚姻登记申请资料,发现其中含有‘云南省福贡县亚谷村’字样,”——这一身份信息的原始来源是哪里?而且,根本不可信。

如有这个信息,说明有四种可能:其一,有人贩子参与其中,人贩子知道其来历;其二,杨某侠有身份证在身。既然有身份证,为什么董某民给她取名“杨某侠”?为何多年来不去联系其家人?其三,“杨某侠”根本没有精神病,在最初说出了自己的真实信息,哀求董某民的父亲送其回家,相反,董某民的父亲将其送上了董某民的床;其四,鉴于人贩子也不太可能披露被拐卖者的信息、董某民既然都为其取名“杨某侠”,更不可能披露其真实住址,故:该地址根本不可信!而徐州方面却不动脑筋,不予查明该“地址信息”从何而来,就盲目相信该地址,做出完全错误的调查!

徐州第一份发布中称,董某民父亲收留的是“流浪女”,那就说明其身上没有身份证件。如身上有身份证件,就应当交由警察(身上没有身份证件,也应当交由警察),怎么就是“流浪女”?说明徐州第一份报告措辞荒唐,偏听偏信,缺少基本的调查能力。

三、“桑某某”的陈述严重违背常识,不应采信。该陈述既达不到“高度盖然性”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更达不到“排除合理怀疑”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徐州却在没有全面调查“小花梅”家人的情况下予以采信!其调查水平不足以服人,更涉嫌包庇 “涉嫌拐卖妇女罪”的桑某。

其一,桑某某的单方陈述,严重违反常识,相反,应予对其立案侦查。

“两人从云南省昆明市乘火车到达江苏省东海县后小花梅走失,当时未报警,也未告知小花梅家人”?——既然是受小花梅母亲所托,怎么可能后续不告知其家人小花梅的状况?即是同村的,为什么不报警?如果“未告知小花梅家人”,她该怎么向小花梅家人解释呢?桑某看来是有习惯“回娘家”的,她日后从来没有回过娘家吗?如果她因此“不敢回娘家”,那又为什么不报警?单凭这一严重违反常识的陈述,就可以对小花梅立案侦查。


其二,还有诸多其他问题,徐州方面没有查清楚。

从桑某方面:桑某与小花梅家是什么关系?桑某为何同意带小花梅跨越几千里去治病?桑某是否存在“诱拐”的动机?桑某如果之前还没有为小花梅物色好对象,为什么要带她走?如果已经物色好了对象,小花梅又怎会走失?桑某又为何不报警?

从小花梅家人方面:“小花梅”尽管父母去世,但其他亲人,是如何解释“小花梅”的失踪的?一个人不见了,不去问桑某家人吗?另外,有没有通过小花梅兄弟姐妹的DNA,来确认是否是“小花梅”?其父母又是哪一年去世的?

百度百科 “怒江州福贡县子里甲乡亚古村”显示, 2017年,“现有农户469户,有乡村人口2020人”,不算是多大的村子,很难调查吗?

四、董某民及其父亲确定构成拐卖妇女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应当立案侦查。

徐州第一次发布涉嫌混淆法律。该文强调,董某民父亲是“收留”,意思是指,没花钱,不存在“买卖”,所以就不是犯罪。——真是岂有此理!——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罪】中“拐卖二字”,既包括“买卖”,也包括“拐”,——将有精神疾病的人直接带回家交给儿子发生性关系,强令结婚,不是“拐”?!不是强奸?!如果人家还有身份证,就更是罪不可恕!——徐州想用“收留”二字,混淆是非瞒天过海?

此处,强奸罪和拐卖妇女罪必须数罪并罚。强奸罪的话,强奸后是允许女性离开的;此处强令女性跟其子结婚,其子明知其系精神病人,父子均构成强奸罪和拐卖妇女罪,数罪并罚。

五、徐州第一次发布称,因杨某侠身体原因,无法为其做节育手术。难道就不能为董某民做节育手术吗?!多年来计生部门干什么去了?看着一个精神病女性不断违背自己的意志,被强奸生育?!

另,网传的“舌尖被剪掉”,是否属实?

六、整个徐州的发布,通篇没有提到将对杨某侠如何妥善照顾。

七、整个徐州的发布,通篇没有反思、完全没有意识到问题所在及问题的严重性,轻描淡写将此界定为“事件”,认为问题在于“帮扶”,这是一个孤立的事件吗?问题仅仅是“帮扶”的问题吗?

贾平凹作家以深厚的悲悯情怀为类似村子辩护,称“如果这个村子永远不买媳妇,这个村子就消亡了”!真是伟大的理论!真是中国的乡土作家!说句刻薄的话,如果拐卖的是他女儿呢?——他的女儿是女儿,别人的女儿不是女儿?!这是什么土壤!北上广有大量单身优秀女青年,因为工作繁忙或所谓“眼光高”等原因,未能觅得良君,只能单身终老,难道女青年们可以去诱拐一个才貌双全、事业有成的男性,用锁链锁在家里以传宗接代吗?!这些可大都是优秀女青年!倒也真是养得起一个男的!无非是提供一碗稀饭一件破毛衣而已!

反观徐州市的发布,没有反思、没有认知到问题所在,压根不知道长久存在的“诱拐女性”这一毒瘤使有良知的人心怀多大的悲愤!

中国已经日益强大,不论是国家还是国民,都应该有足够的自信来面对这些脓疮了!刮骨疗毒当然有疼痛:子女问题、乡村治理问题、乡村低收入男性无法娶妻的问题、警力问题、修订法律的问题,但是这些脓疮不破,怎么去告诉下一代,我们这代人为了一个更好的世界在努力?!

事实上,随着整个社会的发展,我以有限的观察,认为“拐卖女性儿童”的情况在减少(但我没有一手信息,我不确定),为什么不在这个时点,在国家日益繁荣昌盛的背景下,从源头、从根本上,借此契机,深入地去看这脓疮、切破这个脓疮,反倒要遮遮掩掩?!他们是不担心他们的女儿被拐走是吧?!他们有更好的条件,车接车送,对吧?“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吃公务员这碗饭,能不能有点悲悯之心?

有网友称“气得直哭”,可是,徐州方面的市委市政府联合调查组,看来根本没有人生气!整个发布,四平八稳,避重就轻,毫无情绪,就算政府公文不宜有情绪,但基本的人文关怀都没有!基本的常识都没有!呜呼,谨以此文,为杨某侠一呼!为所有曾遭该类不幸的女性同胞们一呼!

另,看这架势,静等被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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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孩女不是什么云南小话梅,她最可能就是四川的李莹。徐州编造出一个小话梅就是想要混淆视听,削弱网民对中产阶级女儿的共鸣感。


mago 发表于 2022-02-08 18:25

不管她的真实身份是中产阶级家庭的孩子还是贫困山区的孩子,都不应该被锁链锁着这么虐待。peri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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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怪央视,不知道哪年说的,原中青报特别报道部原主任刘万永说中国只有75个新闻调查记者,估计现在应该是剩几个,其他国内记者都是复读机记者,央视的报道已经是把官方报告完美复读了,你要问为什么中国调查记者那么少,是因为新闻调查技术被欧美卡脖子,一切责任都在美方。


todd6034 发表于 2022-02-08 19:28

这个问题很悲哀 看到有人骂记者媒体和演艺圈都不敢为这件事发声 其实他们曾经发过声 但他们为大众站出来的时候大众没有保护他们 公知已经变成了贬义词 明星成了转移公众注意力的软柿子 就好像文革中的臭老九一样 谁都可以站在道德高地上骂他们几句 现在已经几乎没有人能为公义站出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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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第三方"声称自己取得生物样本,但如果需要本人授权才能做检测,你觉得有可能吗?


cidcnm 发表于 2022-02-08 19:41

你懂什么叫独立第三方吗?

这个事情本来应该是公诉的案子,执法部门解救受害人,为受害人寻找亲人,同时法律制裁残害她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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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郝亚超律师点赞: 民族的脊梁。 这个民族没有男人了吗?


徐州2月7日有关“铁链女”的调查报告推理错误、避重就轻、结论不能成立

2022-02-08 12:45阅读:


郝亚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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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想上午阅卷。起床看到徐州发布的报告,极为生气!这是什么水平?!作为动辄在几十本、几百本卷宗里质证论证的刑辩律师来讲,天然地冲动让我坐在电脑前,与徐州一论是非。

该报告除去结尾的套话,正文共五段,分别阐述了:(1)纪检监察机关正在对此事中涉嫌失管失察失职渎职等问题的有关人员进行调查。(2)该女子身份问题;(3)该女子健康问题,包括精神状况及牙齿脱落情况;(4)八个孩子与董某民及该女子均存在亲子关系;(5)正在调查董某民是否涉嫌违法犯罪。

现以问题轻重,变更前述顺序,分别论述如下。

一、董某民涉嫌强奸罪、虐待罪,有明确犯罪事实,公安应当立即立案侦查,徐州却仍在对其“是否涉嫌构成犯罪”进行调查,拖延(不予)立案,欺罔世人。

其一,徐州报告中,认为“杨某侠”结婚前即有精神病。注意,是“结婚前”。徐州报告也只能这样写。否则“铁链锁人”就失去了最基本的正当性。有良知的人推测,该女子的不堪拐卖受辱而奋力逃离,才是“铁链锁人”的真正原因,但是,为了弱化这一点,徐州历次报告均认为“杨某侠”结婚时即有精神病。那么好,且假定这一认定属实。

其二,如“杨某侠”婚前即有精神病,则董某民构成强奸罪是确定的。此为常识,无需论证。“发现犯罪事实”,就应当立案侦查,这是刑诉法基本原则。什么叫“公安机关已对董某民是否涉嫌违法犯罪开展调查”?还需要调查吗?你们春节都没休息,还咨询了法律专家,一副鞠躬尽瘁的样子,连这个法律常识不懂?你们咨询了哪个法律专家?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发现有犯罪事实”,是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难道这还不是犯罪事实吗?!还在调查?!还调查什么?马上就应当对董某民立案、刑事拘留!

其三,董某民构成虐待罪。无论该婚姻是否有效,“杨某侠”作为孩子的母亲、作为与董某民生活在一起的名义上的妻子,董某民自己穿着羽绒服,却令“杨某侠”冬日只身穿破旧毛衣,且不提供取暖设备,对其精神疾病和所谓的“重症牙周病”不予治疗,构成虐待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罪】“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我之前已撰文批判过“虐待罪”之“告诉才处理”这一严重违背人性、违背常识的错误限定条件。但本案中, “告诉才处理”不是问题,因可适用第三款 “受到强制无法告诉的除外”,——被铁链锁身,怎么去告诉?因此,此为公诉案件,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综合本节,有证据证明“董某民构成至少两个犯罪”,应当立即立案侦查。还在调查什么呢?!

二、徐州的报告自相矛盾。其对婚姻登记上的“云南省福贡县亚谷村’身份的采信,违背了基本常识。相反,通过该信息可知:或者有人贩子参与其中,或者“小花梅”不存在精神病,或者“小花梅”这一身份认定严重存疑。事实上,该地址信息根本不可信!徐州方面调查能力不足,以该信息作为调查方向,严重错误。

既然“调查组通过查阅董某民、杨某侠婚姻登记申请资料,发现其中含有‘云南省福贡县亚谷村’字样,”——这一身份信息的原始来源是哪里?而且,根本不可信。

如有这个信息,说明有四种可能:其一,有人贩子参与其中,人贩子知道其来历;其二,杨某侠有身份证在身。既然有身份证,为什么董某民给她取名“杨某侠”?为何多年来不去联系其家人?其三,“杨某侠”根本没有精神病,在最初说出了自己的真实信息,哀求董某民的父亲送其回家,相反,董某民的父亲将其送上了董某民的床;其四,鉴于人贩子也不太可能披露被拐卖者的信息、董某民既然都为其取名“杨某侠”,更不可能披露其真实住址,故:该地址根本不可信!而徐州方面却不动脑筋,不予查明该“地址信息”从何而来,就盲目相信该地址,做出完全错误的调查!

徐州第一份发布中称,董某民父亲收留的是“流浪女”,那就说明其身上没有身份证件。如身上有身份证件,就应当交由警察(身上没有身份证件,也应当交由警察),怎么就是“流浪女”?说明徐州第一份报告措辞荒唐,偏听偏信,缺少基本的调查能力。

三、“桑某某”的陈述严重违背常识,不应采信。该陈述既达不到“高度盖然性”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更达不到“排除合理怀疑”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徐州却在没有全面调查“小花梅”家人的情况下予以采信!其调查水平不足以服人,更涉嫌包庇 “涉嫌拐卖妇女罪”的桑某。

其一,桑某某的单方陈述,严重违反常识,相反,应予对其立案侦查。

“两人从云南省昆明市乘火车到达江苏省东海县后小花梅走失,当时未报警,也未告知小花梅家人”?——既然是受小花梅母亲所托,怎么可能后续不告知其家人小花梅的状况?即是同村的,为什么不报警?如果“未告知小花梅家人”,她该怎么向小花梅家人解释呢?桑某看来是有习惯“回娘家”的,她日后从来没有回过娘家吗?如果她因此“不敢回娘家”,那又为什么不报警?单凭这一严重违反常识的陈述,就可以对小花梅立案侦查。


其二,还有诸多其他问题,徐州方面没有查清楚。

从桑某方面:桑某与小花梅家是什么关系?桑某为何同意带小花梅跨越几千里去治病?桑某是否存在“诱拐”的动机?桑某如果之前还没有为小花梅物色好对象,为什么要带她走?如果已经物色好了对象,小花梅又怎会走失?桑某又为何不报警?

从小花梅家人方面:“小花梅”尽管父母去世,但其他亲人,是如何解释“小花梅”的失踪的?一个人不见了,不去问桑某家人吗?另外,有没有通过小花梅兄弟姐妹的DNA,来确认是否是“小花梅”?其父母又是哪一年去世的?

百度百科 “怒江州福贡县子里甲乡亚古村”显示, 2017年,“现有农户469户,有乡村人口2020人”,不算是多大的村子,很难调查吗?

四、董某民及其父亲确定构成拐卖妇女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应当立案侦查。

徐州第一次发布涉嫌混淆法律。该文强调,董某民父亲是“收留”,意思是指,没花钱,不存在“买卖”,所以就不是犯罪。——真是岂有此理!——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罪】中“拐卖二字”,既包括“买卖”,也包括“拐”,——将有精神疾病的人直接带回家交给儿子发生性关系,强令结婚,不是“拐”?!不是强奸?!如果人家还有身份证,就更是罪不可恕!——徐州想用“收留”二字,混淆是非瞒天过海?

此处,强奸罪和拐卖妇女罪必须数罪并罚。强奸罪的话,强奸后是允许女性离开的;此处强令女性跟其子结婚,其子明知其系精神病人,父子均构成强奸罪和拐卖妇女罪,数罪并罚。

五、徐州第一次发布称,因杨某侠身体原因,无法为其做节育手术。难道就不能为董某民做节育手术吗?!多年来计生部门干什么去了?看着一个精神病女性不断违背自己的意志,被强奸生育?!

另,网传的“舌尖被剪掉”,是否属实?

六、整个徐州的发布,通篇没有提到将对杨某侠如何妥善照顾。

七、整个徐州的发布,通篇没有反思、完全没有意识到问题所在及问题的严重性,轻描淡写将此界定为“事件”,认为问题在于“帮扶”,这是一个孤立的事件吗?问题仅仅是“帮扶”的问题吗?

贾平凹作家以深厚的悲悯情怀为类似村子辩护,称“如果这个村子永远不买媳妇,这个村子就消亡了”!真是伟大的理论!真是中国的乡土作家!说句刻薄的话,如果拐卖的是他女儿呢?——他的女儿是女儿,别人的女儿不是女儿?!这是什么土壤!北上广有大量单身优秀女青年,因为工作繁忙或所谓“眼光高”等原因,未能觅得良君,只能单身终老,难道女青年们可以去诱拐一个才貌双全、事业有成的男性,用锁链锁在家里以传宗接代吗?!这些可大都是优秀女青年!倒也真是养得起一个男的!无非是提供一碗稀饭一件破毛衣而已!

反观徐州市的发布,没有反思、没有认知到问题所在,压根不知道长久存在的“诱拐女性”这一毒瘤使有良知的人心怀多大的悲愤!

中国已经日益强大,不论是国家还是国民,都应该有足够的自信来面对这些脓疮了!刮骨疗毒当然有疼痛:子女问题、乡村治理问题、乡村低收入男性无法娶妻的问题、警力问题、修订法律的问题,但是这些脓疮不破,怎么去告诉下一代,我们这代人为了一个更好的世界在努力?!

事实上,随着整个社会的发展,我以有限的观察,认为“拐卖女性儿童”的情况在减少(但我没有一手信息,我不确定),为什么不在这个时点,在国家日益繁荣昌盛的背景下,从源头、从根本上,借此契机,深入地去看这脓疮、切破这个脓疮,反倒要遮遮掩掩?!他们是不担心他们的女儿被拐走是吧?!他们有更好的条件,车接车送,对吧?“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吃公务员这碗饭,能不能有点悲悯之心?

有网友称“气得直哭”,可是,徐州方面的市委市政府联合调查组,看来根本没有人生气!整个发布,四平八稳,避重就轻,毫无情绪,就算政府公文不宜有情绪,但基本的人文关怀都没有!基本的常识都没有!呜呼,谨以此文,为杨某侠一呼!为所有曾遭该类不幸的女性同胞们一呼!

另,看这架势,静等被封号。



godin 发表于 2022-02-08 19:38

写的条理清晰 也是被第三方通告里轻描淡写的态度激怒了吧 像严歌苓写的 你为什么愤怒? 因为你不愤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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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操作21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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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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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2-08 20:00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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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次比较著名的类似事件演变成了一个美丽的民间故事。下次通稿可以借鉴一下啊:


一日, 董某永在路边捡到一个外地女子。领回家后为其生儿育女。该女子没有正式的名字, 只知其为七仙女。家住一般人到不了的天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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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2-08 20:05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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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啊更奇特的是连姓都没有,都编出了家乡和乡亲,不能再努力下给人编个姓?


todd6034 发表于 2022-02-08 19:15

文学城上说姓小,少数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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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次比较著名的类似事件演变成了一个美丽的民间故事。下次通稿可以借鉴一下啊:


一日, 董某永在路边捡到一个外地女子。领回家后为其生儿育女。该女子没有正式的名字, 只知其为七仙女。家住一般人到不了的天上…..


rollout 发表于 2022-02-08 20:00

还把衣服藏起来了。这点学的挺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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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2-08 20:09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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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仙女没被拔牙,也没狗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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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2-08 20:13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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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就是:妈妈桑把小花妹从云贵弄到了江苏


哎,这名字真的不是被其他警察同事套路了吗?



Leike 发表于 2022-02-08 18:07

有才!


我还纳闷,这个桑姓不多见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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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仙女没被拔牙,也没狗链


天天周末 发表于 2022-02-08 20:09

有可能另一个(真实)版本就是狗链了。 那个原版故事仔细推敲发现漏洞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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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2-08 20:15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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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操作21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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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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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2-08 20:20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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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帮胡叼盘扯谎的神经病,在神奇的土地上升官发财

谎言成为工作技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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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操作21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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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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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2-08 20:20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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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突然想到,李莹从12岁就开始遭受暴力强奸轮奸摧残,真的很惨。但是一般这种越小被折磨的人,大概率是不会真正疯掉的,她不是还亲自教过孩子功课英文了吗??从小适应能力强,其实她就是古代那种家道中落,贬为奴隶的那种人。如果被解救,恢复起来也是很快的,她才不到40,希望她能回归正常生活。


catakiri 发表于 2022-02-08 19:34

哪里说到她亲自教孩子英文功课了?我漏掉了什么吗?


其实说实在的,之前看到说村里人说她还会说英文就有点语焉不详,这种不能作为实据的,怀疑是一开始为了吸引眼球。


但是again,不管这个女人会不会说英文,都不能改变她被所谓的“丈夫”铁链锁着并虐待的事实!这是有实据的!十六亿人次看到的!洗地党别最后编出来这是在拍电视剧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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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操作21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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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0 #
7
22-02-08 20:21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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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loveGelato 发表于 2022-02-08 20:15

手动顶着个,我也查过,是少数民族聚居村,大部分人不懂汉语,不会写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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