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引用QQer在2008-6-3 2:13:00的发言:
我也同意这个。
还有,如果我是“欠钱”的一方,无论如何,在3个星期这么长的时间里,抽1分钟来回复一下总该没问题的。
对不起,我实在忍不住要澄清一下:我也同意这个。
还有,如果我是“欠钱”的一方,无论如何,在3个星期这么长的时间里,抽1分钟来回复一下总该没问题的。
1。交易是在5/17发生,应该没有所谓的3星期这么长吧。
2。在此期间,LZ给我发了N个短信, 我也抽了N个1分钟和LZ沟通,告诉她我为什么没有付邮费,查短信就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