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各地的许多集藏品市场,多见有地契出售。一般说来,价格不高。其中,品相好,传世年代久远的,颇受“玩纸一族”的青睐。但在市场上,以民国年间及清代中晚期的地契为多见,清代乾隆以前的地契则比较少见。至于明代的地契,偶有所见,也以明末的白契为多。明代早中期的地契,基本绝迹。此种地契,对于藏家来说,可谓是可遇不可求了。
在古代,民间的不动产(如房屋、土地等)买卖很盛行。买卖成交,双方需订立契约,此种契约民间俗称白契。在契约成立以后,新业主需向官署办理过户手续。旧时官署中有专职征收赋税的人员,俗称税吏。新业主持白契向官署交纳契税后,白契即可换成红契(亦称赤契,其上盖有当地官府官印),并办理过户手续。清赵翼《陔余丛考·税契》:“市易田宅既立文券,必投验官府,输纳税钱,给以印凭,谓之税契。”通俗地说,民间的此项买卖一经税契,就具有合法性,并受到官府的保护。以后如果买卖双方发生纠纷,赤契则成为打赢官司的重要凭证。
这份明代早期天顺四年(1460)的卖山契(见图)。它的文字不多,兹抄录如下:
七都郑孟荣今将分得祖产山贰号,俱坐(座)落本都二保,土名查木坑,系菜字捌百叁十叁号山贰亩,又捌百叁拾壹号山叁角,其山四至自有经理可照,今思管业不便,自情愿将前项山土并木苗尽数立契出卖与郑胜祖名下砍栽为业。当面议还时价白银壹两捌钱,期银并契当即两相交付明白。其山未卖之先,即不曾与家外人重复交易,如有内外吕栏、一切不明,并是出卖人之当,不干买人之事。自成交之后,各不许悔,如先悔者,甘罚白银伍钱与不悔人用,仍依此契为准。今恐无凭,立此出卖文契为照。
天顺四年二月初一日立契出卖人郑孟荣
见人郑孟英钤官印“祁门县印”四枚
契约为白皮纸,长37厘米、宽28厘米,钤有官印。因年代久远,印油已经化开,故印文不甚清晰。古代民间人士的书信、契约中的文字,最接近当时的口语,也最能反映当时的实际语言,它与文人笔下的书面语言大不相同。如该契中的“自成交之后,各不许悔,如先悔者,甘罚白银五钱与不悔人用”,其措词与现代并无二致。
这张赤契已有五百四十余年的历史。它是明代早期民间不动产买卖的文字记录,对我们了解当时的社会很有帮助。